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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拓展
产品详情:对某法院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会议纪要的解读一.有利于统一两级法院的裁判标准。原来审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基层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不同,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之间的裁判标准也有所不同,该会议纪要起了统一两级法院的裁判标准的作用。二.有利于维护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会议纪要指出,当前在审理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时应注意依法保护守约方权益及维护交易安全,这就进一步强调了维护二手房市场交易秩序。三.对于买受人(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作了更详尽的规定(一)出卖人拒绝按约向买受人出售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按约定双倍返还定金的,一般情况下,法院均可予支持。(二)目**手房买卖合同一般约定违约金数额为总购房款的20%,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并选择请求出卖人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四.二手房买卖纠纷的会议纪要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原来两级法院对继续履行合同的判例较少,主要局限于买受人必须能一次性付款。现在规定买受人具备购房资格的,符合四种情形(均是房屋原设定抵押权、只是当事人是否已注销抵押登记、买受方是否已付款不同而已),均可判定继续履行合同,不限于买受人必须能一次性付款。